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的,责令改正,没收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制作或者保存麻阳柑桔商品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经营的麻阳柑桔商品苗木未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麻阳柑桔苗木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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