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