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开发治理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及未签订合同擅自开发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每平方米0.5元至1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2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3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