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聘用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招聘渔工或与非经营、承办公司签约招聘渔工;

(二)不得超出渔轮定员的缺额聘用渔工;

(三)不得单方改变渔工的作业船只;

(四)聘用渔工的合同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五)不得中途遗弃渔工;

(六)不得强迫渔工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七)不得有侵犯渔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八)不得欺骗、引诱、胁迫渔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聘用方遇有特殊情况,需将渔工调换到其他台湾近洋渔轮作业,应征得渔工本人及经营公司或承办公司同意,并由经营公司或承办公司到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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