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五)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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