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包括港区功能定位、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规划、港区水域布置规划、港区港界划分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其中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包括港区内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口岸查验、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规划。
主要港口、重要港口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送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港口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征求港口所在地有关部门意见,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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