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恢复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工资,恢复其应有的福利待遇;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