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在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协调处理争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调解工资集体协商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分歧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