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