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农业部门可以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种子法》规定条件的种子质量检验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省或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或者国家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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