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公共娱乐场所超员经营的;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居住的建筑物、地下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