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尚未造成火灾隐患的,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般火灾隐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