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对复议的决定仍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提交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