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鉴证结论失实,或者随意拖延鉴证时间,严重影响委托机关办案的;
(二)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泄露与涉案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影响公正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鉴证结论失实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