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驻藏部队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时,驻藏部队按照本地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负责部队动物防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