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