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三)未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四)不依法履行公路管理监督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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