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可以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养护。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的县道应当移交所在市、县、自治县管理和养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