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支农经费的各15%;

(三)市、县(市、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也应设立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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