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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