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前,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核验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工。核发机关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该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