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取费用;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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