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发包方应当要求承包方限期恢复耕作;承包方逾期不耕作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并通知承包方,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并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以其他形式发包的土地,承包方超过2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2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承包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对属于基本农田的抛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者改作非农业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