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