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部门。

在边境地带从事前款活动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部门的意见。

取得批准文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于实施作业十日前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部门报告,并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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