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特定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特定区域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制度。
边境临时警戒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在边境管理区一定范围内划定。非经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其中已办理所在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三)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须持出入境有效证件;
(四)海外华侨、境外藏胞、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