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下列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

(三)新闻媒体的用语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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