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二)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以三十人为基数,职工人数每超过一百人,职工代表人数增加七名;

(三)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以一百人为基数,职工人数每超过一千人,职工代表人数增加二十名;

(四)职工人数五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具体人数由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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