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为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加强绿化,保护植被,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
(三)维护生态平衡,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四)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防止过度开采和水体污染;
(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尊重民族宗教传统习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六)其他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