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公路、铁路、机场;

(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

(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

(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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