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