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资源的分类、评估、保护、利用、发展等内容。

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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