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Chapter 4 供水设施维护Article 32In force在下列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水源输水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六米;(二)市区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三米。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