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在凌河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
(六)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八)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九)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
(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