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在凌河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

(六)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八)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九)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

(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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