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首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申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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