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流程,公布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控制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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