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发给见习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见习基地。对提供就业和创业岗位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