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

学校、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

(二)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

(三)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四)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五)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

(六)其他不利于素质教育、教育公平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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