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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