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