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四)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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