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