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