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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