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运营线路标识、标牌,在外国人出行较多的线路提供双语服务;
(四)车辆喷涂城市客运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车辆内标明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标识、驾驶员姓名等;
(五)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
(六)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七)定期组织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
(八)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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