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报请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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