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回收处理报废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的;

(二)用水单位未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

(三)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