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政策法规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增强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做好对转世活佛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二)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三)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秩序,防范和处理本场所内的突发事件;
(四)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等,协助有关单位抓好寺院社会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七)组织开展各类佛教活动,负责寺院教务、教职人员管理工作;
(八)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自养经济实体;
(九)及时研究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结果反馈给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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