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司法等部门对教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对佛教活动场所设立、合并、变更、终止、重建、维修、开放、活佛转世、聘用经师等事项依照权限逐级审查、申报;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支持和保障佛教协会开展工作,指导佛教协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协调解决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矛盾纠纷;
(六)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给予佛教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物、捐建项目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