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特区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鼓励特区以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在特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0